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现对《基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基地管理办法》共6章13条,从申报评审、扶持政策、产出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培训基地实施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二、评选数量及资金
每年按规定从市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企业中,择优评选出3—5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分类分档对照表”执行。市级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实施期限自发文公布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单位之日算起。
三、申报条件
1.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2.培训能力。新建市级培育基地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已建市级培育基地需要满足上年度完成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具有2个以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色工种(职种),及相匹配的场地、实训装备;能够面向企业、学校、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师资队伍。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40%以上。
4.培训合作。项目申报单位为院校、培训机构的应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训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5.信誉良好。申报单位诚实守信,无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评审程序
1.组织申报。符合市级培育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报市级培育基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评审采取现场答辩与实地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评委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拟定市级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3.社会公示。拟定的市级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社会性责任审查无异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审议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予“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牌匾 ,并拨付相应项目资助经费。
五、项目资金使用
培训基地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竞赛活动等。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根据培训基地注册地由所属区、县(市)负担区、县级相关资金。
六、项目产出
1.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市级培训基地围绕2-3个专业(职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2.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育基地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市级培育基地项目建设完成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000人。
3.提炼市级培育基地建设工作经验。通过实施市级培育基地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七、考核评估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培育基地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市级培育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2.项目建设实施期满1年时,在项目建设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项目建设中期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实施期满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形成结项审计报告。
3.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组视情况责令培育基地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称号;建设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市级培育基地,将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对《工作室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工作室管理办法》共6章27条,从功能定位、申报评审、资金使用、产出监管等方面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二、评选数量及资金
每年在我市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中,择优评选出5—10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给予每个建设项目单位10万元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实施期限为2年,实施期限自发文公布项目建设单位之日算起。
三、申报条件
1.有领创人:领创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具备高超的解决生产一线技术难题业务水平或带徒传技成果显著,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在生产、工作领域得到一致公认,在职在聘,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在技术技能一线工作,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荣誉的高技能人才,优先纳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申办范围。
2.有工作团队:申办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拥有不少于2名正式员工组成(不含领创人)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可以是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3.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4.有管理制度:申办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能人才,并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高效组织管理体系;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建立了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室人员的职责。
5.有场地设施:具有能够满足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6.有经费支持:能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配套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支持。
四、评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集中评选一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二)申报材料
1.沈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请表。
2.申办报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申请建设单位的自然情况以及工作室目前的基本条件、申请建设单位对工作室的经费支持措施。
3.论证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修方向、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4.相关证明材料。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市级及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新闻媒体报道、个人专著、公开发布刊物、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
(三)区县初审。按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条件,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后,按要求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组通过资料查阅和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拟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社会性责任审查无异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审议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确认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予“沈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并拨付相应项目资助经费。
五、项目资金使用
1.对命名授牌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建设周期内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根据工作室建设单位注册地由所属区、县(市)负担区、县级相关资金。
2.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材料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原则上在建设周期内使用完毕,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3.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申报时制定的经费管理制度和承诺的投入资金。与项目建设补助一并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4.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2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六、项目产出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期满后,应形成以下产出:
1.完成预设的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计划;
2.每年培养不少于5名高技能人才;
3.形成先进经验、生产操作法、发明专利等创新创造成果并及时总结推广;
4.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项目监管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及组织评审等工作,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年度评估和期满评估等工作。
(二)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要与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做好平时考核工作。
(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创人、申办单位和工作地址。
1.领创人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应主动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需要变更领创人的,应向所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2.领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原因需要返聘、延迟退休的,或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单位因合并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单位名称、工作地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原则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在本单位退休后牌匾可继续保留,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品牌效应。
八、考核评估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周期为2年,评估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评估和期满考核。
(一)年度绩效评估。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年底由申办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评估。
(二)期满考核。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建设期满3个月内,由所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形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经再次评估、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追回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出现以下情况,可由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意后,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1.一年以上未开展工作,不配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或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项目实施单位破产、倒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的;
4.领办技能大师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完成项目建设期工作的;
5.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
九、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在全市开展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建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