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试行)》的决定(沈人社发〔2025〕33号)的政策解读
2025年12月16日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

2021年,我局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制发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试行)》(沈人社发〔2021〕9号,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在规范本市人社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23年11月2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辽人社规〔2023〕8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明确了88种违法情形、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制发政策文件的依据

上述文件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制定程序、裁量阶次与幅度等方面表述和着眼点不完全相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指导标准》予以废止。

三、政策文件的衔接

沈阳市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直接适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等裁量权基准,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我局直接适用或根据需要依法制定。

四、文件解读的群众咨询

解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行政审批处(法规处)

办公电话:024-82829518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