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4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4〕72号)第六条做如下补充意见。
凡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办法和标准仍按沈人社发〔2014〕7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