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全市工程系列有关行业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6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1号)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5年全市工程系列有关行业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和受理范围

按照职称评审权限,沈阳市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沈阳市非公有制领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别面向与我市市属及以下公有制企事业等单位、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程系列相关行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

(一)工程系列建设行业。建筑学、结构工程、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建筑施工、道路桥隧、设备安装、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建筑机械、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建设环境、工程概预算、城市管理、建设安全、建设消防、建设管理等、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工程系列水利行业。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文地质与工程测绘、水利自动化与信息化等。

(三)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道路与桥隧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筑养路机械、交通工程、轨道交通、交通运输规划、道路运输管理、智能交通等。

(四)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工程等。

(五)工程系列安全行业。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

(六)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等。

三、申报标准条件

申报人应认真对照相应行业及专业申报基本标准,提交申报材料。

(一)工程系列建设行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56号)

(二)工程系列水利行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23号)

(三)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33号)

(四)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1〕48号)

(五)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23〕47号)

(六)工程系列安全行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23〕36号)

四、时间要求

(一)申报有效业绩计算时间

申报有效业绩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7月31日。申报材料的获奖证书、任务书、合同等业绩材料以正式签字盖章时间为准。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以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时间为准,并提交线上系统检索信息查询截图。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等不作为评价依据。

(二)资历计算时间

资历计算时间以周年计算,即在满足申报年限内的任一时间即可。如:2025年正常申报某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即2020年任一时间取得工程师资格即可。

(三)申报及资格审核时间

各区县(市)、市直相关部门于8月29日之前完成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汇总,评委会收卷截止时间为9月15日。各区县(市)、市直相关部门应分时段进行报卷,各单位具体报卷时间另行通知,评委会办事机构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直接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对照相应的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于申报人提供虚假学历、虚假资历和伪造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经履行相关程序,进行撤销,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涉密材料按涉密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对于没有按照涉密规定处理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承担。

(二)单位审核

1.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核推荐程序,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尤其要对业绩材料是否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及其真实性、时效性进行认真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审核后盖章推荐的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委会将会同相关部门依规处理。

2.劳务派遣人员应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申报职称,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须共同履行对被派遣人员推荐申报程序,实行“双审核、双盖章、双公示”。

3.对未经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的材料,以及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单位公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肃规范履行公示程序,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公示文件应规范详细,具体要求详见公示模板(附件1),除上级部门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按照模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张贴在单位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示文件,认定为无效文件。公示无异议后,应提供职称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详见模板(附件2)。

(四)审核推荐

区县(市)属企事业等单位应逐级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职称评审材料,经审核同意加盖审核章;市属企事业等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职称评审材料,经审核同意加盖审核章。注:审核意见栏须有审核人签名(名章)并填写审核时间。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关于申报人组卷

1.填写《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纸质版加盖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一式3份,其中:1份粘贴在主卷袋的正面,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文档须使用WPS2019版本,下同)。

2.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评定表应实事求是填写(见附件3),对于业绩成果所描述的主持、参与、独立等完成形式应与具体支撑业绩材料保持一致。对于评定表审核印章盖错位置、擅自填写评语等不规范情况,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退回改正、取消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

3.主卷材料。报评材料是评委会专家对申报人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申报人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主卷材料顺序和具体要求(见附件4),请申报人按要求完成组卷。

4.副卷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体包括:职称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准、科技奖励、人才称号等。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请提供单位正式出具的合理情况说明。

5.为便于保管运输,副卷材料应单独装入小档案袋,一并和主卷材料装入结实的大档案袋中。副卷材料应形成目录一览表(见附件5),张贴在小档案袋外侧。

(二)关于学历、学位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执行。

(三)关于有效奖项认定

国家级、省部级奖项,主要是指相应级别政府评选的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应为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目录的奖励。

市(厅)级奖项,主要是指市级政府奖励或省属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奖励。

(四)关于业绩成果要求

1.申报人员提交的业绩成果,须提供由本人完成的具有清晰有效证据链的证明材料,比如: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等原始证据。

2.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材料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按“一步到位”政策申报相应职称的,其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贡献以近5年内取得的成果和业绩为依据。

3.申报人提交的所有业绩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否则不能认定为有效业绩。

(五)关于研究成果检索查询

申报人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著作、论文等)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进行研究成果期刊信息或出版物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研究成果信息的检索。

(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

申报人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备注”栏内空白处手写如下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空白处手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评审方式

评委会采用综合评价和行业认可的评价模式。现场答辩不指定答辩内容,主要考察参评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创新性、专业性和贡献度。

八、其他事宜

现场答辩、评审公示等事宜以及本通知提及的相关表格、文件等,将在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enyang.gov.cn/)发布,请密切关注。

附件:

1.职称申报公示参考模板

2.职称申报公示无异议证明参考模板

3.主卷顺序要求

4.填报相关表格要求

5.副卷目录

附件1-5.docx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 2023 36).pdf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33号).pdf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23 47号.pdf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辽人社职2022 56号.pdf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1 48号).pdf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辽人社职 2022 23号.pdf

电子表格.zip

沈阳市职称工作部门联系方式.xls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