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5】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社〔2024〕468号)、《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条件。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我市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且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主体为首次在省内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三条 所需要件。《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类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及复印件1份。
第四条 资格审核流程。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采取依申请方式,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申请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时,工作人员将本政策告知申请人。
(二)区、县(市)财政部门每季度完成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工作后,及时与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符合贴息条件的人员名单。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所需要件向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留存相关要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五条 资金拨付。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其中50%予以补助。
(一)完成审核3个工作日内,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结果在本地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发放给个人。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汇总各区、县(市)信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50%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责任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工作;市及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数据信息;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24号)要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资金支持。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稳岗返还、技能提升、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应为创业担保贷款中按个人身份申请的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生应为创业担保贷款中按小微企业条件申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补贴一次性发放,后续个人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