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发展局、妇女联合会、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县(市)支行、辽中支行,各驻沈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19〕59号),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流程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流程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区县级平台办理流程。个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附件1)上加盖印鉴并交予个人,由个人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申请人员类型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或返乡创业农民工的,由经办银行对创业项目进行分类,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分)局复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银行。
2.妇女贷款平台办理流程。个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妇联提出申请,区、县(市)妇联审核认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上加盖印鉴并交予个人,由个人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流程
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附件2)上加盖印鉴并交予企业,由企业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和贴息次数
(一)贷款期限。以贷款合同约定为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贷款贴息次数。贷款贴息次数以银行借据为准,每张借据记为1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再次申请贷款。再次贷款需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在原资质认定条件基础上,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资质认定通过后,后续工作流程不变。
三、资质认定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自认定部门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未在有效期内完成银行贷款审批和发放的,需重新按条件进行资质认定。
(二)本次政策调整后,以往开具的《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贴息小微企业贷款认定表》将于2023年3月3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未完成银行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资质认定。
四、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要求
申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业务的银行机构(市级及以上分行),需明确一个贴息资金收款账号,由专人汇总、审核分行和各支行的贴息申报材料,每季度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报送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金融发展局,区、县(市)金融发展局审核后,报送至市金融发展局。未按时申报贴息的,不可延期补报。
五、有关说明
(一)属地化资质认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其他内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