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技工院校专业建设与管理,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现将《沈阳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9日
沈阳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实施方案
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新伟书记在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作出的工作部署,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为沈阳产业发展补链、延链、强链贡献力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9号),现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
技工院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坚持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一)服务发展。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5+3+7+5”产业链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参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具有技工教育特色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二)统筹规划。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提高技工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三)适度超前。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在时间上可适度超前。
(四)名称规范。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2020年度增补专业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32号)为依据,原则上名称应与《目录》一致。确需开设《目录》外专业的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设置管理
(一)技工院校应按照专业设置的规范名称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变更专业名称。
(二)技工院校应建立本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可聘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科研机构、高职院校、企业、大师工作室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教授、技术领军人才、技能大师等担任委员,为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及建设等提供理论支持、调研论证和咨询指导,对不符合的专业予以清退。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应予清退:
1.连续3年未招生的;
2.与已经淘汰的产业密切相关的;
3.达不到基本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清退的其他情形。
三、设置条件
(一)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三)要确保年招生规模在40人以上(特殊专业除外)。
(四)所设专业有规范的专业或专业(技能)方向名称、修业年限,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完备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及配套教材。
(五)根据专业设置标准或专业教学主要内容,具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不低于2500元,生均价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稳定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能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训项目。
(六)具有与开设专业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七)技工院校每年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放宽。
(八)除筹设高一层次技工院校外,原则上不能申报超出本校办学层次的专业。
(九)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办学资质的,不得申报或自行设置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类专业。
四、设置程序
技工院校新增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研申报。技工院校组织开展新增专业调研论证,经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评议后,组建材料,并在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窗口)申请提报:
1.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
2.沈阳市技工院校增加专业申报核准表(附件2);
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附件3);
4.开设《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简介(附件4);
5.沈阳市技工院校专业申办汇总表(附件5);
6.拟开设专业市场需求调研报告;
7.当地政府产业发展报告及相关产业规划;
8.拟开设专业教师队伍情况,包括:教师花名册、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9.拟开设专业的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实习设备明细,型号;
10.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大厅受理。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窗口)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专业进行受理。
(三)评审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专业进行实地评估、论证,对于达到标准的,在沈阳政务服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窗口)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备案开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开通。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技工院校清退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清退申报。技工院校对应清退设置要求,经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评议后,在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窗口)申请提报:
1.沈阳市技工院校专业申办汇总表(附件5);
2.沈阳市技工院校清退专业核准表(附件6);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大厅受理。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窗口)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专业进行受理,并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清退专业结果在沈阳政务服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备案注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销。
(四)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