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等 3项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2025年03月01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共青团委:

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工作深入开展,现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等4项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18号)中《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实施细则》和《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扶持工作实施细则》补充如下:

一、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一)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项目应在沈企业落地,企业应在沈阳市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满3个月(含),且依法在沈缴税。

2.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承担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达到30%(含)以上。

3.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驻沈高校大学生在市级孵化平台或“一城一园三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时间不超过3年。时间计算范围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时间至资助申请提交时间。

4.申请者本人和其所在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在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犯罪记录、环境违法、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税款缴纳、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二)申报要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申请人身份证件:

(1)中国国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国籍的提供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申请人学习经历证明材料:

(1)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驻沈高校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3)在国(境)外获得学位,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提供:①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及入学和毕业日期)或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邀请函中文翻译件(公派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官方派出文件);②国内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税款所属期一个月以上,缴税金额零元以上)。

6.项目计划书。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资格认定流程

1.申请。通过社会征集、以赛促评等方式,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包括核查填报信息、资格条件、信用状况、出资比例等),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核表按通知要求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将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一城一园三区”的企业信息交予相关部门进行属地确认。

3.评审。评审由考察测评和综合测评两部分组成。

(1)考察测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企业的办公场地、在岗人员、经营情况等进行考察测评,考察测评满分为100分,以30%计入项目总分。

(2)综合测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综合测评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开展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以70%计入项目总分。

考察测评和综合测评分数合计为项目总分,满分为100分,根据项目总分进行无偿资助,其中:

(1)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驻沈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0%,且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按照项目总分由高到低,第1名资助20万元,第2名至第3名资助15万元,第4名至第10名资助10万元,第11名至第20名资助5万元。资助项目总数不足20个的,各等次名额按相应比例调整。

(2)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创业项目不超过5个。项目总分90分及以上的资助50万元,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资助30万元,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资助10万元,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资助3万元。

4.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

5.拨付。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每次按50%额度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资金并拨付至项目落地企业对公账户。

(2)资助期为两年,从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受资助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资助项目进展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基本条件、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审核通过的填写《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相应资金,程序同上;评估未通过的,不予拨付相应资助资金,纳入评估未通过创业项目名单,并视情况收回结余资助资金。

(四)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等工作,负责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及企业审核监督等工作。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系区内相关部门对创业载体在本区内“一城一园三区”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

(五)其他事项

1.获资助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若资助资金涉及不同城区的,按公示时的纳税地落实资助资金。

2.同一申请人担任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选择一家申请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每个创业项目最多申报3次。

3.受资助期间,受资助企业应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得迁出沈阳市,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终止享受资助政策。未如期提交项目进展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企业纳入超期未提交名单,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予以收回资助资金。

4.纳入评估未通过创业项目名单和超期未提交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申报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二、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

(一)总则

支持国家部委举办的“中国创翼”、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等活动。

(二)政策范围及标准

1.对于国家部委举办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国家级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并在沈落地的大学生项目,可免于评审,根据获奖等级情况分别申请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2.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等活动,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活动,对获省级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并在沈落地的大学生项目,可免于评审,根据获奖等级情况分别申请享受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无偿资助。

(三)资格条件

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

1.2022年1月1日(含)以后获奖的参赛项目,且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沈创办成立企业(获奖时间与注册时间之间不作约束),注册满6个月以上,于赛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大赛结束时间以大赛获奖(入围)证书为准。

2.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参赛项目,合法拥有参赛项目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含授权),并依法在沈缴税。

3.大赛参赛团队成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创办成立起法定代表人均由大赛参赛团队成员担任。大赛参赛团队成员持股比例总和不低于30%。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至少1名核心成员依法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不含补缴)满6个月(含)以上。对在校大学生的社保缴纳不作要求。

4.项目落地企业登记注册时参赛团队成员应为40周岁(含)以下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5.企业资金已实缴金额不低于资助金额。

6.申请落地资助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名称、项目应用技术、项目目标和项目投入等方面均需与大赛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不得出现更换、割裂、缩减项目内容的情况。

7.法定代表人及创办企业应具有良好社会责任,在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犯罪记录、环境违法、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税款缴纳、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四)申请所需要件

1.《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审核表》(附件3)。大赛落地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参赛团队成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参赛团队成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3.资产负债表和实缴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税款所属期一个月以上,缴税金额零元以上)。

6.项目参加创业大赛的获奖证书或官方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须标注参赛团队成员、获奖项目名称、赛事时间等信息)。

(五)申请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申请要件,在有效期内向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实时受理。

2.审核。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完成申报项目的审核和实地考察,每年6月底前,将审核认定合格的申报项目资金审核表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金额进行复核。

3.公示。复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

4.拨付。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每次按50%额度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资金并拨付至项目落地企业对公账户。

(2)资助期为两年,从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受资助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资助项目进展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基本条件、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审核通过的填写《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相应资金,程序同上;评估未通过的,不予拨付相应资助资金,纳入评估未通过创业项目名单,并视情况收回结余资助资金。

(六)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助资金复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等工作;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和实地考察及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及企业资助期间的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项目申报,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负责“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项目申报,其他不变。

(七)其他事项

1.获资助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若资助资金涉及不同城区的,按公示时的纳税地落实资助资金。

2.同一法定代表人拥有多个获奖项目及落地企业的,每年可选择一个获奖项目申请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

3.已获得资助资金的获奖项目若奖项升级,可重新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补足差额。

4.受资助期间,受资助企业应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得迁出沈阳市。资助期间,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终止享受资助政策。未如期提交项目进展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企业纳入超期未提交名单,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予以收回资助资金。

5.纳入评估未通过创业项目名单和超期未提交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申报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

三、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扶持工作

(一)政策内容

每年择优选拔不超过5名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给予每人3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20万元为资助资金,10万元为进行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资金。

1.自扶持对象公示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扶持对象凭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证明材料、相关费用明细、财务票据原件,可申领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资金,最高10万元。

2.境内参访交通、住宿费用标准参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委办发〔2014〕18号)执行,交通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住宿标准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如遇政策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3.境外参访交通、住宿费用标准参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外事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 省外办所转发的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沈财行〔2018〕11号)、《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4〕71号)执行,如遇政策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4.申请境外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费用,申请人需提供出境前购汇凭证(购汇日期应在出境日期前一年以内,购汇账户应为扶持对象个人账户或所属企业对公账户),经办部门按照凭证所示汇率核定扶持资金。

(二)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应为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且申请时上一年度12月31日时不满35周岁。

2.扶持对象在沈阳市创办企业,所持有股份比例达到30%(含)以上,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含)以上。

3.申请时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4.申请者本人和其所在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在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犯罪记录、环境违法、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税款缴纳、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无负面记载。

(三)申报要件

1.《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表》(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时企业上一年度年末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财务数据应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4.申报对象法定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格认定流程

1.申报。通过社会征集、以赛促评等方式,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准备相关材料,向税务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络核验或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

3.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评审,从创业项目实际贡献和带动就业等角度打分,并取评审得分前5名(如参评人选不足,可适当调整)认定为扶持对象。

4.拨付。

(1)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资金并拨付至申请企业对公账户。

(2)自扶持对象公示结束之日起第24个月内,受资助企业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资助项目进展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基本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填写《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育计划资金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要求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通知为准)。评估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文件要求据实给予“10万元境外(省外)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资金”;未通过的,不予拨付,并视情况收回结余资助资金。

(五)10万元境外(省外)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资金申请要件及流程

1.要件:培训邀请函原件,交通、住宿、培训费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应写明扶持对象个人及企业名称)。

2.流程:

(1)自扶持对象公示结束之日起第25个月内,向税务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给扶持对象所注册企业对公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获资助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若资助资金涉及不同城区的,按公示时的纳税地落实资助资金。

2.受资助期间,受资助企业应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得迁出沈阳市。资助期间,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终止享受资助政策。未如期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企业将纳入超期未提交名单,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予以收回资助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要件中证照类原件用于信息核对,复印件留存。

(二)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受助企业要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将之全部用于企业攻关、技术研究、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不得用于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消费性支出;要积极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工作。受资助企业如不能正常开展经营、研发工作或资助资金使用不当,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相关申报资格等处理。

(三)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区县应承担的资金由项目落地注册地所在区县承担,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符合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中多项政策的,仅可享受一次,且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等4项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18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明确事宜,遵照原文件执行。已受理但资金未拨付的,申报条件按原文件执行,其余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wps

2.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审核情况汇总表.docx

3.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审核表.wps

4.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审核情况汇总表.docx

5.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表.wps

6.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育计划资金审核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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