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力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建议(第073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白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助力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传统意义的劳动者正在发生改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兴产业行业创造了很多新的就业岗位。新业态不断兴起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在一个企业中工作几天几个月再到另一个企业中去工作一段时间已成为常态化。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时都是依据劳动法进行审议,《劳动法》中规定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时间内(即使入职一天发生意外)出现的伤亡都认定为工伤工亡。还存在因个人违规操作导致受伤的或因第三者因素造成受伤的也要由单位承担责任,民营企业特别是在成长的中小微实体企业的经营者不仅在经营管理、资金周转上承担着巨大的压力,更要面临企业员工突发意外高额的赔偿金,因员工在岗时间短、农村户籍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养老保险,所有赔偿都由民营企业经营者承担。在当前不景气的经济环境下面对着重重困难与压力的中小微企业经营者经营意愿不高”。事实确实如此,我国实体经济经营当前面临困境,新就业形态规模变得庞大,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给劳动就业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一 、国家将出台相关政策的基本情况

2020年,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被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旨在破解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工伤保险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为这个群体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保障。同时,开展了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此次试点共确定六个省份作为新业态试点省份组织实施,预计完成三年的试点任务后,在明年国务院将会统一印发包含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的文件,在全国统一实施。由于我省不是试点单位,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具体政策的情况下,目前我省还没有具体政策变化。但是,我们从作为试点突破比较大的杭州市,在出台的政策上可以看到下一步国家政策将会有哪些变化。杭州出台的《关于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有如下亮点: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部分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探索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一是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60周岁(以下称“超龄人员”)、职业技工院校统一安排学期性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实习学生(以下称“实习生”),可按本办法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送餐、网约车、即时递送(快递)劳务,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下称“新业态从业人员”),平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切实减少企业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和平台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您提出的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和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并切实减少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我们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同时征求了省厅有关行政部门意见,答复如下:“国家正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的政策是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均可参保,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及实习生、见习生、村“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单独参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切实减轻减小企业用工风险。

下一步省厅待国家试点结束后,将按国家的部署下发相关文件,指导各市推进此项工作。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