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9]21号)和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已退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9]18号)精神,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及民政、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仍按沈民[2008]28号和沈民[2008]71号文件规定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提高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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